破产重整终止裁定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6-08-09 09:40| 阅读:


  重整失败,由法院作出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后,终结重整程序。法院作出的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一经生效,随即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1、重整程序开始后所中止的破产、和解及其他各种程序,恢复进行。

  2、债务人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同时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3、法院在重整开始前后所作的各种保全处分,均自动失效。

  4、解除因重整程序而受限制的债权。

  5、股东会、董事会恢复其应有职权。由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是与企业存续的不同阶段性质相适应的。因此,当破产重整程序终止后,其职权应与随之而进行的程序性质相适应。

  重整程序的终止,表明债务人通过重整复兴与偿还债务的途径被禁止“通行”,随之而来的最终结果一般将是对其财产全部地概括执行,债务人企业也将随之消亡。这样,不仅涉及各债权人的利益,也将触动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律应当许可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对终止重整的法院裁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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