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需要如何制定与批准?

发布时间:2016-08-09 09:35| 阅读:

  在破产重整当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破产重整计划需要如何制定与批准?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对债务人享有下列债权的单位或个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依法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在整个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具有较强的程序主导权,对选任重整检查人、管理人、重整监察人具有决定权,如果法院对重整方案执行的监督不力,对重整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护不到位,重整程序就会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拖欠债务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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