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遭五名男子强奸杀害,最小嫌犯仅14岁,强奸杀人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8-08-20 16:5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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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19日电 8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重庆南岸区万达广场一女性遇害案告破,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

通报表示,8月17日凌晨3时许,重庆南岸警方接群众报警,家住南岸万达广场的吴某(女,32岁)昨晚19时后失去联系,疑被侵害。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在重庆南岸区茶园、下浩等地先后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华(男,33岁,涪陵区人)、李某军(男,36岁,大足区人)、李某祥(男,22岁,巴南区人)、陈某浇(女,27岁,涪陵区人)、王某(男,14岁,涪陵区人)抓获。

通报称,经查,陈某华邀约李某军等人于8月16日晚在重庆南岸区万达广场将受害人吴某挟持抢走吴所驾车辆。陈某华将受害人吴某带到重庆涪陵区新妙、巴南区麻柳嘴等地,将受害人强奸杀害。目前,陈某华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杀人强奸,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来定罪, 如果是在杀害被害人时起意实施强奸行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如果是为了强奸过程中危害被害人,只以强奸罪论处。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客体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4、客观方面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

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

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强奸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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