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解除无效婚姻予以驳回案例1

发布时间:2017-07-08 18:11| 阅读:

提出解除无效婚姻予以驳回案例1
【案情回放】
        原告:刘某,男。被告:李某,女。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相识并同居。2014年12月,原告因被告18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找熟人拿假身份证办了结婚登记证。双方于2015年元旦举办正式婚礼。
        其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先后于2015年5、2017年3月先后生下两个女儿。
        原被告均生活在农村,因受当地农村重男轻女封建习俗影响,男方家人开始刻意冷淡女方,夫妻矛盾由此产生,此后,夫妻经常发生争吵,甚至肢体冲突,女方也经常负气回娘家。
2017年6月,原告以被告登记时实际未到法定婚龄,应为无效婚姻为由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

【案例评析】本所律师认为:
        1)   这是一件典型的无效婚姻纠纷案件。
        2)   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3)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女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20周岁,应视作婚姻无效,但,婚姻法三十四条 有关【离婚限制】的条款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法院裁判结果】
        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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