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破产债务及核对需要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6-08-09 14:56| 阅读:

  审查债务:

  1、首先重点审查债务人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是否真实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虚假出资常见的方式就是“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抽逃资金。

  股东抽逃资金、虚假出资,往往不是股东一个人单独行为,而是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以及外部的验资单位(会计师)、银行、资金提供方各方互相串通、故意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结果。

  所以,当股东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不仅仅是股东,还应该包括:(对内)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股人,(对外)验资单位(会计师)、银行、资金提供方。


  2、审查债务人是否有可撤销的过错性财产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处置公司资产具有过错的(放弃、转移、隐匿),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 债权的真实性;

  二、 债权在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 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宣告破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符合这一界定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的申请,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必须核实,核实的主要方法是由债务人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实债权人的申请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其主要内容有:

  一、 债权的性质、债权成立的时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确认债务人确实有该债务存在,并必须履行清偿义务;

  二、 债务人有多笔债务,债务人能按期清偿的债务与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的比例,确定债务人清偿的能力;

  三、 债务人确实有该债权,而且没有清偿的能力或清偿能力有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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