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会造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发布时间:2016-08-05 14:52| 阅读:

  侦查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及其他活动都有一定的影响,所以侦查羁押期间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着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而侦查羁押期限越长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就越久,对其来讲是很不利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400-011-9686

全国咨询热线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2-2019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3006300号
头牌律师免费一对一解答!即将关闭该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