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旭案例丨搬离工厂,躲避债务,法院强制执行还款!

发布时间:2018-09-25 18:01| 阅读:

常盛律师团—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李道龙律师、黎宝颜律师代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回顾】

 

李某(原告)与莫某(被告)于2009年6月开始生意来往。2009年11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合作期间,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高达200余万,多次追债后被告任欠原告23万。被告为躲避债务,将工厂搬离,原告要求被告写下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要求被告写下另一张欠条,要求被告收到房款后立即偿还欠款53万。然而被告收到房款后仍不偿还欠款。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

 

1.被告莫某偿还欠款53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

 

常盛律师团诉讼部部长李道龙律师经过证据收集,多方举证。

《借条》《承诺书》均有莫某的签名和指模,法院已采信上述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1.限被告莫某七日内向原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5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偿还日)

2.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莫某负担。

 

李道龙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多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案情,以一系列强有利的证据证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所欠的借款,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此案件为欠款纠纷,如协商不成功,常盛君建议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错过最佳时机。

 

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

欢迎咨询常盛律师团的专业律师~

400-011-9686

全国咨询热线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2-2019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3006300号
头牌律师免费一对一解答!即将关闭该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