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人团伙冒充“老中医”,男诊肾亏女断脾虚,共诈骗2500万!

发布时间:2018-08-09 18:12| 阅读:

【案情回放】

2014年始,同案人张某等人在白云区、天河区等地,先后成立了信息咨询公司、生物科技公司、健康咨询公司。根据分工合作需要,先后纠合、聘请冯某等人主管广告投放工作;黄某坤任信息咨询公司经理,主管公司销售业务并占有部分股份;曾某聪任信息咨询公司、生物科技公司的财务主管,负责财务及后勤等工作;刘某金担任健康咨询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广告投放具体事务;于某、吴某、安某、李某、赵某等人担任三公司的销售部主管,钟某、吴某康、欧阳某、谢某、周某、黎某、殷某等人担任销售部组长;另外同案的70余人担任销售部业务员(上述同案人员均另案处理)。

微信“钓鱼” 按“剧本”术语诈骗

被告人按分工安排,首先利用网络平台等媒体投放广告,推销声称具有壮阳、调经等功效的“大明医圣”等产品,并在广告内插放微信二维码,吸引被害人扫码添加微信,再由业务员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沟通,按照公司针对不同产品和客户状况制定的“话术”模式,冒充“老中医”“军医”等身份,对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虚假诊疗,谎称被害人存在肾虚、肾亏等不良健康状况,如不及时治疗会导致性功能丧失等严重后果,诱骗被害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产品功效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购买本不需要、没有相应宣传效果的高价产品。

冒充中医获取信任 9个月诈骗2500万

为扩大诈骗范围,提高公司产品可信度,上述公司通过广告公司、微信公众号在网上将公司的一大批古方微信号推广出去,吸引客户扫描广告内的公司微信二维码,添加公司微信,让公司业务员以“医生”“医生助理”或“老师”的身份与被害人联系,其微信头像也根据冒充身份的不同而变化,如时珍古方、老中医、药膳馆等,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进而获取更多的利益。事实上,该公司及员工与时珍古方、老中医、药膳馆的人员没有任何关系。

2017年6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线索后正式立案侦查,缜密侦查后,于8月22日,在上述公司地址内抓获被告人黄某坤、曾某聪、刘某金等100余人。同日,被告人曾某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判处诈骗罪 主犯获刑十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律师均认为三人不是主犯,只是从犯,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公司人员经过组织、培训,虚构“老中医”“军医”的身份,对被害人进行手机微信营销,针对被害人不同身体状况进行虚假诊断和建议,夸大被害人的病情和诊疗情况,诱骗被害人购买本不需要的、价格虚高的产品。本案中,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虚构身份及诊疗的信赖,继而产生错误认识,因而交付财物造成经济损失,故虚构上述事实才是被告人骗取财物的关键手段。且各被告人间分工严密、环环相扣,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主观故意,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应以诈骗罪论处。同时认定黄某坤是涉案公司主管销售业务的负责人,并享有涉案公司的股份,在本案中起重要、积极作用,系主犯。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曾某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刘某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诈骗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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