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向他人“赠送”财产,此种情况,另一方可诉讼请求返还

发布时间:2017-05-12 21:38| 阅读:

夫妻一方向他人“赠送”财产,此种情况,另一方可诉讼请求返还
编者按:
当今社会,不少家庭妇女面对“小三”夺夫、图财、破坏婚姻家庭的诸多丑恶现象,常委曲求全,无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致使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侵害。
本所强烈呼吁:在此类事件发生时,广大妇女应敢于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通过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委托律师进行强有力的法律诉讼介入,取得婚姻保卫战的最大胜利。
以下是本所接受此类纠纷诉讼委托的具体案例。
本所莫律师及其助理丘某接受当事人王某委托,参与这起案件的诉讼代理。因莫律专业过硬,指导有方,工作敬业,沟通及时,庭审前的自我取证工作做得十分有效、有力、有利,使案件轻松获胜,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也极大地弘扬了社会正义。
案情简要回放
张某(男)与王某(女)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年收入过二千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与社会无业人员江某在洒吧偶遇进而发生婚外情,并于2016年10月先后分二次向江某帐户转款,共计48万余元,(江某没有正当收入来源,有诸多证据排除张某向江某借款的可能性)此外,张某还代江某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共计150万余元。
婚外情败露后,张某妻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江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江某归还198万余元。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不经配偶同意,单方面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赠与江某的行为,属于超越财产处分权限的行为,且该处分不涉及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从法律意义上,这属于无权处分。
江某在受赠时,明知张某是有妻室的人,仍袒然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据此,判决:江某归还周某198万余元。
本所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首先从法理上来分析一下张某与江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张某和王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需要,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单方面重大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张某事先经财产共有权人王某同意,擅自将与王某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198万余元赠与江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得到王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是对另一方财产持有人的财产权的侵犯行为,故该赠与合同与法无据,实属无效。江某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198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从情理上分析,杨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娱乐场所认识了江某进而发展为情人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已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
杨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198万余元赠与情人江某,侵害了配偶王某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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