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旭国际业务部力某外贸股份公司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16-09-12 15:14| 阅读:

  外贸行业中,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在掌握了公司的客户名单后,带走客户单飞的案例比比皆是。外贸公司轻者伤筋动骨,重者业务量一落千丈,迅速关门歇业。

  近日,泰旭律所刘晓峰、张正飞、周翔、刘斌强、刘银祝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一起外贸公司的维权案。泰旭律师通过商业秘密侵权的角度,成功“狙击”一携“客户名单”单飞的业务员。

  深圳某外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LED节能灯的出口贸易。2009年1月起,该公司先后招录了李某担任公司业务员,并将公司的外商客户重要的客户交由李某维护。随着自身资历的增长,李某逐渐对公司给付的薪酬不满。2015年1月起,李某偷偷注册了一家B外贸公司,并将其手上大部分客户的订单慢慢移交B公司。2015年5月起,公司的订单越来越少,业务急剧下滑。公司总经理经过一番调查,终于发现了李某的不法行为。公司经与李某交涉,李某不但未认识到错误,还索性不来公司上班并口头提出辞职。

  有关“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须符合以下三个构成要件:第一,非公知信息;第二,具有经济利益与实用性;第三,权利人须采取保密措施。因此,结合该三个要件分析本案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泰旭国际业务部律师团队接手该案后,经过仔细分析案情并查阅大量资料后认为:与企业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的客户名单,包括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具有价值性,符合“商业秘密”的前两个构成要件。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外贸公司的保密措施是否到位。

  经与客户沟通后确认,外贸公司向李某支付过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有关保密措施仅有口头约定,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为此,泰旭律师以团队协助的方式,在短时间内打出了“实施保密措施”、“向工商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以侵害商业秘密进行民事诉讼”等一系列组合拳,成功完成了李某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李某及B公司的账户资金冻结等关键工作。

  在强大的压力下,李某多次主动向公司承认错误,请求和解。念及李某的诚恳认错态度,在李某承诺不再与客户进行贸易并支付60万元赔偿金的前提下,公司与李某达成相关调解协议。目前李某已全额支付赔偿金。

  通过本案,泰旭国际业务部律师在此提示:建立有效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外贸公司防止业务员“携单单飞”的有利措施。外贸公司宜未雨绸缪,从公司规章制度上查漏补缺,并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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