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认可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6-08-29 18:10| 阅读:

  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认可,是首先应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一般分为四个组来表决(按债权分类)。各个组均通过表决时,重整计划即获通过。然后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性要求

  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

  重整计划经过各组债权人和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因为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前始终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主动批准重整计划,所以,我国新法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听取各方意见

  对于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是否要经过审查才能批准,各国规定不同。大多数国家规定,法院在批准前通常要审查重整计划的内容、表决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新《破产法》第86条规定,法院应审查重整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具体审查哪些内容,也没有规定审查过程中是否要听取各利益方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其他国家立法有相关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 第307条第1项规定:法院作出认可裁定前,应审查关系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与表决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及执行的可能性,并咨询中央主管机关、目的事业中央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的意见,还应询问厉害关系人。《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28条还规定,法院在审查之前,必须举行批准重整计划的听证会,听取各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德国支付不能法》第248条第2款亦规定,在法院批准支付不能方案前,应当听取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意见,在选任有债权委员会的情形,并应听取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第61 条规定:“在听取债务人、司法管理人、债权人代表、监督员以及企业委员会代表的意见后,或者,无企业委员会的,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后,或依法传唤上述人员后,法庭根据司法管理人提交的报告作出裁决,确定重整方案或宣布进行清算。”

  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予以公告

  重整涉及面广,影响大,采取重整必须及时,因此,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间也应当较短。我国新法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这说明,在我国,重整计划被批准后,重整程序也终止,执行重整计划不属于司法重整程序。为了使所有的债权人和股东都清楚重整计划的内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予以公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5条第2项规定:法院作出裁定时,应附加说明理由,并公告裁定的内容,但不必——送达关系人。重整人应将经法院认可的重整计划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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