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一男子犯下三起凶杀案 枪杀四人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8-08-22 17:5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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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西省上高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获得证实,在上高县犯下 3 起凶案杀害 4 人的犯罪嫌疑人况玉林于 21 日晚间 10 时 20 分左右被击毙。

【案情回放】

21 日下午,@上高发布 再次通报称,21 日凌晨 0 时许,当地警方在全面排查枪杀案的过程中,在敖山镇原奶牛场犯罪嫌疑人况玉林租住屋隔壁宿舍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该地为犯罪嫌疑人况玉林行凶案第一案发现场,死者熊某(男,现年 63 岁)和闻某(女,现年 59 岁)为两夫妻,系枪击致死。犯罪嫌疑人况玉林持自制双管钢珠短枪杀害熊某、闻某两人后,又相继杀害了万某(男,现年 46 岁)和杜某(男,现年 35 岁),此案共造成四名被害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

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本案中的况玉林属于情节严重且恶劣,在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应当判处死刑。如果你身边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常盛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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