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破产财产应予以追回 ?

发布时间:2016-08-09 15:16| 阅读:


  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下述破产财产的,应当予以追回:

  1、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2、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且该清偿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3、破产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的,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4、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予以追回。

  5、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如有因纠正破产程序中错误支出的款项或错误认可的债务的;因故破产终结后才发现财产的;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行使的财产权和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的,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对追回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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