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会议的权力

发布时间:2016-08-09 14:18| 阅读:

  债权人会议,是指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能够在破产程序中表达全体债权人的意见,并对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表决的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是债权人行使债权和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最高决议机构。


  实践中,注意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把握:

  1、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行使债权和破产参与权的决议机构。债权人参加已经开始的破程序,并行使各种债权人的权利,是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关系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而实现的。债权人会议是通过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参与破产程序的组织。

  2、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监督机构。债权人会议虽不是常设机构,但其是固定利益的代表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地位,对整个程序各个阶段的进行及中止、和解等重大事项具有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例如,清算组成员不尽职责,在行使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过程中,未能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议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撤换清算组成员;如果破产债务人不能全面遵守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有权提请人民法院重新恢复破产程序。

  3、虽然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思的机关,但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个别债权人的利益相冲突时,个别债权人应服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即服从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三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十四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第四十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第四十三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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