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孩子,后悔也不能要回

发布时间:2019-10-24 16:08| 阅读:

离婚,受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为了表达对孩子的歉意,会选择将房子等财产赠送给孩子。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事人在作出这种决定时,也要考虑清楚,一旦赠与生效,后悔也不能要回。

案例:
纪某男与杨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女名叫纪YY。 2003年纪某男与杨某女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楼房,因贷款一直没有还清,房子也就没有进行产权登记。2007年纪某男、杨某女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女儿纪YY所有,男方有长期居住权。

为了照顾未成年的女儿纪YY,杨某女离婚不离家,仍于纪某男分房居住在这个家里。第二年,纪某男搬出该房屋。2014年6月,女儿纪YY请求父母配合将房产过户到她的名下,但其父亲纪某男却不同意了,并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又以此房产抵押贷款30万元。

可能是有“亲妈”“后妈”从中参与的缘故,纪YY不依不饶将亲爹纪某男和亲妈杨某女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归纪YY所有,并责令纪某男、杨某女二人协助过户手续。

纪某男辩称,女儿纪YY与杨某女二人违约在先,不允许其居住在该房屋中,使自己流浪在外,所以不再同意将房子所有权赠给纪YY。

法院判决: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男、杨某女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楼房产权归纪YY所有,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纪YY也表示接受赠与,因此纪某男、杨某女与纪YY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故纪YY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因诉争房屋设立抵押权,暂不具备房产过户条件。综上,判决涉案楼房归纪YY所有;被告纪某男、杨某女在上述房产符合过户条件后十日内协助纪YY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涉及的法律规定

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可约定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写入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案。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二、离婚诉讼,原则上不应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法院通过调解或者判决离婚的,一般不会允许在法律文书中写明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人子女或者其它人。因为诉讼离婚解决的是夫妻身份关系、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之间进行处理,不涉及婚外其它人。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否赠与子女,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与离婚诉讼无关。需要将财产赠送给子女的,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男女双方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处置各自的财产。

三、协议离婚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可要求撤销一般的赠与行为,在赠与生效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例如,A答应将一部手机赠送给B,在A没有将手机交给B之前,A都可以表示不再赠送。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子女的,与一般性的赠与行为不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行为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当夫妻办理完离婚身份解除,这种关系是不可以逆转的,所以也就不允许撤销这种赠与行为。通俗来讲,当时商量好这样做,我才同意离婚的,你现在不这样做,我们也无法穿越回到过去离婚前的状态。

法律之所以这样设定,还考虑到有些婚姻当事人为达成离婚意愿,先以补偿孩子为借口,事后再追回,这样就会严重侵害到孩子的权益、严重伤害到孩子。

结束语:

在离婚时,将房产之类的大额财产赠送孩子,不是不可以,但如果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活时,还是要考虑清楚后果。如果自己过得不好,你也无法更好地去照顾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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