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保护和行使的采取方略

发布时间:2017-12-29 13:54| 阅读:

  在上篇文章中小编讲述了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接下来我们讲述股权诉讼中小股东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保护和行使的采取方略,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针对中小股东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的保护和行使,建议采取如下方略: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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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股东代表诉讼担保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了费用担保制度,即股东在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提起撤销之诉时,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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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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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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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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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起查阅权请求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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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起股利分配权之诉

  二、股东代表诉讼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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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置程序;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修订后《公司法》还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尽量赋予董事会或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机会,同时又规定了例外情形。根据该法第152条第3款之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适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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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备股东代表诉讼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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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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