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如何分类

发布时间:2017-08-02 15:53| 阅读:

法律有规定“父债子还”吗? -----【常盛法律大讲堂】   
在我国民间,一直有“父债子还”一说。这个说法,为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所认可吗?或者说,我国现有法律有规定“父债子还”吗?   黄河大侠认为:这个提问本身是有问题的,理由如下:   
1、 如果“父”所欠的债务是因为承担家庭生活所需,则这种债务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债务,则家庭成员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这种意义上“父债”是要“子还”的。   
2、 如果“父”亡,“子”未成年,“子”之“母”还在,并且事实证明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由“子”之“母”来还;   
3、 如果“父”亡,“子”已成年,“子”之“母”健在,且共同生活,那么形成共同财产关系,所举债务应属共同债务,“父”债要“子”“母”都还   4、 在某种情况下,是可以部分“父债子还”的   如果是“子”继承“父”遗产。那么这里的“父”应理解为父母,《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是这么规定的,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规定看出,   1)对于“父”债,“子”不是无条件地完全偿还,而是部分偿还。   





2)“子”可选择是否继承“父”之遗产。若“子”放弃继承,债权人只能在“父”的遗产中实现其债权,无权向“子”主张债权。即使“子”接受继承,也只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不足部分不需要用“子”个人财产清偿。在这种意义上“父债”是不用“子还”的。      【买一送一,送案例】 李某的父亲生前做粮油批发生意,先后于2009年7月、2012年10月两次向钱某借了120万周转资金,双方订有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每次借款都打有借条。 期间,钱某三次向李某催促还款,因李某生意不好,李某于2013年10月偿还了120万欠款中的55万元,2014年5月,李某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钱某于是找到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催还尚欠的65万元,李小某将父亲生前财产全部变卖,共计得到40万元。李小某将这些钱全部用于偿还其父生前欠债。因李小某自身经济能力不佳,无力偿还剩下的欠款。李某几次讨要未果,于2015年8月将李小某告上法庭,要求李小某偿还尚欠的25万元本金及利息2万8千元。其理由是:虽然李某身亡,但“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父债应由其子李小某偿还。 对于李小某的诉求,法院能予以支持吗? 常盛律师团观点: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李小某已将父亲的遗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实质没有从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依据以上条款,李小某没有义务偿还余下的欠款。   编辑:黄河大侠。   文章编号HYJC—FLFG-- LH/SSLH0015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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