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名担保是否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7-07-21 10:51| 阅读:

        儿子向他人借款6.33万元,父亲刘老先生在借条上签名保证。尽管刘老先生后来一再强调此事与己无关,但已为时已晚。3月20日,东莞南城人民法庭在判决刘先生还款的基础上,还判决其父亲刘老先生对儿子的6.3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12月23日,刘先生向陈小姐借款6.55万元,并在借条上明确写明:今借陈小姐6.55万元。现决定分两次归还,第一笔于2017年元月20日归还4万元;第二笔于2017年2月底归还2.55万元。到时不还,后果自负。借条上有其父亲刘老先生的签名。后来,储家父子共向陈小姐归还了2200元,其中包括刘老先生的还款1500元,但尚有6.33万元今未归还。今年2月26日,陈小姐将这对父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刘先生归还借款6.33万元,其父亲刘老先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刘老先生在法庭审理时辩称,因陈小姐多次到他家来催讨钱款,才知道儿子借款的事情。2016年12月22日下午,儿子打电话让他筹钱归还借款。次日下午,儿子打电话约他去一加油站。到了之后,刘老先生被叫到一辆面包车上,看见陈小姐和和儿子都在车上,另还有几个陌生人。自己就交给了陈小姐1500元。当时,陈小姐让儿子写借条,出具还款计划,并要求自己做担保人。刘老先生一看车上人多,故无奈地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了名。现认为借款事宜与其无关,担保人处的签名也是被迫签的,故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刘老先生在借条中以债务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故保证合同成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刘老先生应对儿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于刘老先生称其系在胁迫状态下才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署名,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故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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