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注销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7-07-10 17:45| 阅读: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企业注销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应按可变现价(或交易价)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注销清算清偿税费和所有债务后,剩余资产归股东所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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