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7-07-08 18:00| 阅读: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
【案情回放】
       原告:赵某,男;被告:周某,女。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于2013年,被告生有一子赵小某。
       2015年2月以后,由于第三者钱某的插足,赵某开始表现出对婚姻不忠诚现象。后被被告周某发现,由于当时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赵某答应了周某“写保证书”的要求,并承诺痛改前非,以家庭为重,否则所生孩子归女方,房子也归女方所有,另外再赔精神损失费50万。
后来,原告经不住“小三”钱某的死死纠缠,与其频繁同居,最终导致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于2017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法庭上,原告称:是受被告胁迫所写,而被告予以否认,请求法院根据协议作出判决。
       经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确已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所称“胁迫”一说,缺乏法律证据。

常盛律师团案情评析
      1、 原、被告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双方无调解和好的可能,依法应准予离婚。
      2、 原告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第二款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违法情形,原告向被告承诺达成的“保证书”中有关赔偿的约定,没有违背婚姻法的规定,于法有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 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与民事协议虽然有所区别,但它也是夫妻双方达成协议时真实意愿的表达,体现了契约精神。只要它不与法律条款相抵触,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予以保护。
      4、 双方协议中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约定条款,协议依法有效。

法院裁判结果
       最终法庭作出了准予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给付生活费3000元,直至赵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期间赵小某的教育费用按实际支出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因原告有钱在外租住高档房屋,结合本案夫妻间的协议,判令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400-011-9686

全国咨询热线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2-2019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3006300号
头牌律师免费一对一解答!即将关闭该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