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诉讼判例001

发布时间:2017-06-20 14:14| 阅读:

夫妻双方以子女名义 购买的房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情回放
       原告章某诉称,其与张某于1974年相识、恋爱,并于1976年3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二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7年因张某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章某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儿女劝说而撤回起诉。撤诉后,张某仍与她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章某遂于2008年12月23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因原告章某与被告张某均一致同意离婚,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章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确认以及如何分割,主要集中于夫妻双方以子女的名义购买并承认是为其子女购买的财产应理解为夫妻双方共同赠与其子女的财产,还是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提出某小区某栋的一套房屋及车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购买的,但是又承认该处房产是买给儿子张乙的。现该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均登记为张乙,并且购房的交款收据注明的客户名称也为张乙。被告张某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该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愿,其虽然认为购房系夫妻共同出资,但确认该房屋是买给儿子张乙,故从原告章某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张某的质证意见来看,足以认定该处房屋及其车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原、被告婚生儿子张乙个人所有。

400-011-9686

全国咨询热线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2-2019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3006300号
头牌律师免费一对一解答!即将关闭该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