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

发布时间:2016-09-02 15:49| 阅读:

  因为20世纪50年代后,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重要变化,竞争激烈,科技进步,管理专业化,已使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出现了明显的不适应,所新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时代的要求。

 
  大型股份公司的勃起使用权股东的数量激增,股权出现极端的分散。股份分散带来了许多后果:

  第一、51%股份的表决权作为控制董事会的条件的规定变为神话。 [2] 因为股份的极端分散,不可能形成大股东集团,每位股东的股份都不会有很大的份额,故公司不可能有大股东的存在,更不要说是超过51%的股东了,每位股东拥有相差不大的股份,其拥有的决定公司决策的权力差距不大,也即是说股东中无法形成绝对的权力集中,无法形成权威的决策权,其决定公司命运的权力无法汇集于一身,难以有效地组织公司的行动。

  第二、股东们的动机转为通过投资而获取得利益。 [3] 现代的股东尤其是大型上市股份公司,将其股东权利看作是其投资获得的工具而已,而不在乎其公司的组织结构、治理人的素质与他们怎么治理公司等公司的内部情况,股东们唯一关心的是股价在交易所里显示牌上的价格,股东们并不必然地拥有确保董事的行为符合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工具与手段,其参与公司的事务的成本比较其直接在股票市场上以自己的投资行为所得的回报要来得划算。故股东情愿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不去关心其投资的公司的内部组织与治理情况,因为他唯一关心的是他本人的利益的最大化而别无其它,而且他也可以随时地以“足”投票,出卖手中的不能满“足”自己股票,退出公司。

  第三、现代公司治理之专业化、技术化要求很高,股东们对此无法适应。 [4] 现代商事的发展要求公司治理实现科学的、专业的管理,对参与治理的人员的技术、知识、业务能力、经验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而取得股权的绝大部分股东显然的无法适应此要求,即使是其“心有欲而力不足”,况且很多的股东的“心”根本不在公司的内部组织与治理上。

  理论上,股东一旦获得了公司的股份,即相应地被赋予了相应的股东权利,如表决权、查阅权和信息获取权、诉讼提起权、股份自由转让权等。但由于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实现公司赋予股东的各种权利的成本可能大于其直接于股票市场投资的成本。特别是在大型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分散于天南地北,股东权利实现的成本可能大于其投资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所得,试问哪能一位理性的股东会为了其所谓的股东权利而付出如此巨大的成本呢?虽然股东被安放于公司的金字塔的顶端,但股东本身并不关心其脚下的宏伟景观——公司的治理结构,唯一关心的只是其个人的口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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